地政事務所已知土地確有登記錯誤之情事,乃依土地法第 69 條前段規定 以書面報請上級機關核准更正登記,惟其遲至 2 年後始依職權辦理更正 登記。試問,土地所有人主張地政事務所所為更正登記,已逾行政程序法 第 121 條第 1 項之除斥期間,並對此提起行政訴訟,是否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