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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土地登記規則第 14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259 號
  要  旨:
按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規定舉辦之公聽會,應係為徵求關於興辦同條例
第 3  條各款所定事業與否之意見所舉行,於興辦之事業已獲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許可後,自無再舉行前開公聽會之必要。次按捷運開發契約當事人
於其所有之土地遭查封期間,已無法履行契約所定之交付土地義務,地方
政府為捷運系統之興辦,於系爭土地遭假扣押查封許久後,始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徵收系爭土地,係為維護公共利益所不得不採取之手段,尚與比
例原則無違,並無權利濫用之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054 號
  要  旨:
就囑託登記而言,登記機關無非囑託法院「手足」之地位,登記機關不得
自行就先後之囑託登記效力優劣為評價。是以,土地登記規則第 147  條
在於揭示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既係
經執行法院之囑託而為,塗銷該登記當然須經執行法院之囑託始得為之,
土地登記機關不得任意自行為權利之認定,而逕為塗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