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無效之行政處分,係指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形式,但其內容具有 明顯、嚴重瑕疵而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至於行政處分是否無效, 應以普通社會一般人是否一望即知其瑕疵重大而且明顯為準。
就囑託登記而言,登記機關無非囑託法院「手足」之地位,登記機關不得 自行就先後之囑託登記效力優劣為評價。是以,土地登記規則第 147 條 在於揭示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既係 經執行法院之囑託而為,塗銷該登記當然須經執行法院之囑託始得為之, 土地登記機關不得任意自行為權利之認定,而逕為塗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