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無效之行政處分,係指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形式,但其內容具有 明顯、嚴重瑕疵而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至於行政處分是否無效, 應以普通社會一般人是否一望即知其瑕疵重大而且明顯為準。
登記機關依執行法院之囑託辦理查封之限制登記,依法發生於未為塗銷前 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之規制效力,其性質上應為行政處 分。但登記機關將其辦理查封登記完竣之結果告知執行法院所為之函復, 則僅係說明已將所囑託查封登記之內容為辦理,並不生新的權利規制作用 ,性質上則非屬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