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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土地登記規則第 13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497 號
  要  旨:
職司土地登記之登記機關對於土地登記之申請,固應依申請人提出之文書
及證明資料,本於職權依法為審查之權責,惟登記機關對申請登記原因所
涉之私法上法律關係,並無確認之權限。

2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1759 號
  要  旨:
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乃屬違法之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
間經過後,登記機關得依職權予以塗銷,此之塗銷,其性質即屬撤銷原准
予登記之違法行政處分。

3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247 號
  要  旨:
土地須已換發土地權利書狀,且編造土地登記總簿者,始得依土地法施行
法第 11 條之規定,視為已依法辦理土地總登記。

4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247 號
  要  旨:
土地須已換發土地權利書狀,且編造土地登記總簿者,始得依土地法施行
法第 11 條之規定,視為已依法辦理土地總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