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第 145 條第 2 項第 2 款條文中所謂「存續期間屆滿」 ,應指契約原約定之存續期間屆滿,並不致造成爭執者為限。至於權利人 、義務人、利害關係人等,依據契約約定,主張一方違反契約約定而依約 存續期間視為屆滿者,除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間(對存續期間視為終止) 無異議,否則即與上開規定「存續期間屆滿」可單獨申請之規定不符,而 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3 條第 2 項檢附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塗銷地 上權同意書),或法院確定判決等,始能單獨為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就囑託登記而言,登記機關無非囑託法院「手足」之地位,登記機關不得 自行就先後之囑託登記效力優劣為評價。是以,土地登記規則第 147 條 在於揭示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既係 經執行法院之囑託而為,塗銷該登記當然須經執行法院之囑託始得為之, 土地登記機關不得任意自行為權利之認定,而逕為塗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