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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土地登記規則第 12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訴更一字第 33 號
  要  旨: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旅館業應設有固定之營業處所,同
一處所不得為二家旅館或其他住宿場所共同使用。」參其立法理由及目的
及精神,在於保障住宿旅客之安全、安寧及旅館經營管理。是於同一處所
不得有二種不同用途使用,非僅限於住宿場所共同使用,其意旨應擴及不
得有辦公室等用途之共同使用,以維護住宿民眾安全及安寧,且旅館之經
營管理應單純且應整層區劃,方可保護消費者權益。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2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947 號
  要  旨:
土地登記規則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信託財產依第 125  條辦理信託
登記後,於信託關係消滅時,應由信託法第 65 條規定之權利人會同受託
人申請塗銷信託或信託歸屬登記。又信託契約之塗銷登記,係信託契約之
委託人,依法終止信託契約,向地政機關執申請辦理塗銷信託登記,並非
預告登記名義人就土地處分,而辦理塗銷信託登記。故信託契約之委託人
辦理塗銷登記非屬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第 2  項所稱登記名義人就其土
地為處分情形;預告登記在於公示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與登記名義人間債之
關係,使大眾知悉決定要否再與登記名義人為交易,又預告登記請求權係
在保全對登記名義人土地移轉之私法上請求權,並非真正取得土地之所有
權,故預告登記保全之請求權係為債權非屬物權性質,是預告登記僅能拘
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與原登記名義人,尚無拘束第三人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