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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土地登記規則第 12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裁字第 910 號
  要  旨:
地政機關在本屬書面之土地登記簿上登記完畢後,隨即發生法定之絕對效
力,不以送達為生效之要件。惟因地政機關無從於登記簿上為有關救濟之
教示,是其訴願之法定不變期間為自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知悉時起一年。

2 裁判字號: 89年訴字第 10 號
  要  旨: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八條規定:「依本規刖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
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符為塗銷登記」。次查土地
登記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九條所稱登
記錯誤或遺漏,係指登記之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而言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