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第 145 條第 2 項第 2 款條文中所謂「存續期間屆滿」 ,應指契約原約定之存續期間屆滿,並不致造成爭執者為限。至於權利人 、義務人、利害關係人等,依據契約約定,主張一方違反契約約定而依約 存續期間視為屆滿者,除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間(對存續期間視為終止) 無異議,否則即與上開規定「存續期間屆滿」可單獨申請之規定不符,而 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3 條第 2 項檢附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塗銷地 上權同意書),或法院確定判決等,始能單獨為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