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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北市地一字第 09532582500 號
  要  旨:
原起造人與承造人於起造人變更後,方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及進行公證,
而建築物之承造人仍未變更者,變更後之起造人係承受該承攬關係,故承
造人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行為尚無土地登記規則第 144  條之適用,若利
害關係人對該預為抵押權登記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應訴請法院判決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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