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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北市地一字第 09830751600 號
  要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98  年第
2 次)之會議紀錄
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80012508 號
  要  旨:
原土地所有權人已於撤銷徵收前死亡,則該撤銷土地徵收之通知即應向其
合法繼承人為之。原通知機關既未查明應受通知之人及其應受送達處所,
係未合法送達,則土地徵收條例第 51 條第 2  項「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
定期間內繳清應繳回之徵收價額,發還其土地」之規定,對相對人並未發
生效力,程序上仍應就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合法繼承人再為通知之送達,始
屬完備
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011934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土地徵收條例第 1  條規定參照,行政程序法係屬
普通法之性質,倘同一事項土地徵收條例另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
該特別規定

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011324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117、123  條、土地徵收條例第 49、51 條等規定參照
,行政程序法屬普通法性質,倘同一事項土地徵收條例另有特別規定,自
應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是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對於應辦理撤銷或廢止
徵收要件,另有特別規定,即應優先適用,如非屬土地徵收條例規範對象
或未予規定情形,始有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補充適用餘地;另信賴保護原
則亦須符合有信賴基礎、信賴表現及信賴值得保護等三要件

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0618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土地徵收條例第 1、49、50  條規定參照,土地
徵收撤銷及廢止程序及要件,土地徵收條例已設有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於
行政程序法及其他法律適用;又人民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廢止徵
收,因攸關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主管機關自應遵循相關法定程序辦
理,以落實徵收正當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