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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89)台內地字第 8970905 號
  要  旨:
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撤銷徵收,有無請求權時效之限制,及其申請人身分
是否適格釋疑

2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10500564730 號
  要  旨:
原徵收土地倘經廢止徵收,發還土地予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情事係屬另一次
移轉行為,前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不予退還

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10700386 號
  要  旨:
地方政府未辦理市地重劃前,經土地所有權人立具同意書,同意政府得先
行使用,並不列入徵收或日後要求任何補償,該同意書之性質及對繼受取
得所有權人之效力拘束疑義
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011934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土地徵收條例第 1  條規定參照,行政程序法係屬
普通法之性質,倘同一事項土地徵收條例另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
該特別規定

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787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參照,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
權,消滅時效期間無特別規定,經類推適用性質相近之其他行政法規或民
法消滅時效規定後,該消滅時效期間若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殘餘期
間較該條第 1  項所定 5  年時效期間為長者,應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
,適用該項 5  年時效期間

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011324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117、123  條、土地徵收條例第 49、51 條等規定參照
,行政程序法屬普通法性質,倘同一事項土地徵收條例另有特別規定,自
應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是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對於應辦理撤銷或廢止
徵收要件,另有特別規定,即應優先適用,如非屬土地徵收條例規範對象
或未予規定情形,始有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補充適用餘地;另信賴保護原
則亦須符合有信賴基礎、信賴表現及信賴值得保護等三要件

7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0618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土地徵收條例第 1、49、50  條規定參照,土地
徵收撤銷及廢止程序及要件,土地徵收條例已設有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於
行政程序法及其他法律適用;又人民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廢止徵
收,因攸關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主管機關自應遵循相關法定程序辦
理,以落實徵收正當程序要求

8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60049345 號
  要  旨:
地上權為物權,具有對世效力,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之權利屬債權,僅
具相對性,則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永久提供該隧道工程穿越使用,申請撤
銷徵收地上權,倘日後該土地所有權移轉或嗣後有其他物權人出面主張權
利,恐有影響工程隧道使用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