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依據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委 任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辦理臺北市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部分業務
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土地徵收條例與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有關 高雄市政府權限事項,委任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