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實施土地徵收除為保障私人財產,尚兼具促進土地利用及增進公共利益
等公益目的,且區段徵收之財務風險係由政府自行負擔,因此,倘政府進
行區段徵收時已符合正當法定程序,且其所擬定之補償計畫,已充分補償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司法院釋字第 440 號解釋所揭櫫之特別犧牲時,
原則上即應予尊重而認其為適法,不得僅以所擬定之補償計畫未滿足被徵
收土地所有權人之最大利益即逕認該區段徵收為違法或不當。準此,倘政
府實施區段徵收符合法定程序,且從其徵收計畫足認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
得受合理適當之補償時,即應認該區段徵收之實施為適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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