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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府地發字第 10430851100 號
  要  旨:
臺北市政府依據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委
任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辦理臺北市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部分業務

2 發文字號: 高市府地五字第 0960033425 號
  要  旨:
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土地徵收條例與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有關
高雄市政府權限事項,委任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