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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土地徵收條例第 43-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台上字第 2668 號
  要  旨:
所謂行政裁量,乃基於法律一定範圍之授權,得以允許行政機關就具體事
項,而為作為或不作為之決定,倘若法律並未有裁量之授權,或非授權範
圍所及,則非屬行政裁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209 號
  要  旨:
所謂不能回復原狀,指法律上及事實上均為不能而言。如人民因處分之撤
銷而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時,應許其請求回復原狀,以除去包含該執行
上之事實措施在內之不法結果;倘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
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
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518 號
  要  旨:
區段徵收之抵費地所有權人雖已切結承諾願自行清除土地廢棄物,惟主管機
關如未先以行政處分限期命其清理,而逕行本於上開承諾,違反其意願而逕
行支出費用代為清理,尚難認有增益土地所有權人財產利益可言,且代為清
運所受之損害,亦非由所有權人導致,核與不當得利之要件尚屬有間。
 

4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1004 號
  要  旨:
切結書或承諾書之性質非當然為公法契約,須依切結書所為的意思表示,
得解為要約或承諾時,始構成公法契約。「抵價地申請書」內雖載有「願
負地下掩埋廢棄物清運責任」等文字,且經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尚難據此
逕認申請人業已就此有所承諾,而與行政機關間成立行政契約

5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980 號
  要  旨:
發給抵價地之行政處分相對人未履行業已切結願意自行清運土地廢棄物之
公法上義務時,若個案情況之最適選擇並非廢止原授益處分時,行政機關
尚非不得採取先代為履行後,再循公法上(求償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之規定,向相對人請求償還「相當於」履行清運責任之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