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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土地徵收條例第 36-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8 號
  要  旨:
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
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
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
行政處分之訴訟。又中央或地方機關對於人民依法申請為行政處分案件所
作之函覆,究屬駁回之行政處分,抑或係屬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而為觀念
通知,則應從實質上是否拒絕而認定,非以形式上有無駁回之諭示而判斷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149 號
  要  旨:
(一)土地徵收條例關於得由繼承人領取補償費規定之適用,係
      以確知土地登記簿上記載之權利人已死亡為前提,如登記
      之權利人登記資料不全,且查無行蹤,生死不明,則在查
      無證據證明其確已死亡或經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者,即難
      認開始繼承。
(二)行政文書之送達,依行政程序法第 80 條規定,不以聲請
      法院核准及刊登新聞紙為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417 號
  要  旨:
國家對於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土地徵收補償費發放等事務,於訴願程序中認
原行政處分違法而予以撤銷時,係就委辦事項對該地方自治團體所為之監
督措施,並不發生外部法律效果,故其性質並非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