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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土地徵收條例第 3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5年裁字第 2811 號
  要  旨:
對於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水利、公
共衛生或環境保護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土地所有權人協
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
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始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申請徵收,土地徵收
條例第 1  條第 1  項、第 11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
成立之價購協議,屬於行政契約,依該公法契約所發生給付,當事人如有
爭議,應循行政訴訟解決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