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第 287 號解釋所稱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應係指行政處分不 能再以通常之救濟途徑,加以變更或撤銷之形式確定力而言,本案土地所 有權人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行政處分尚未確定,似仍得適用該原函釋
有關各類土地徵收案件之原行政處分機關應如何認定乙案
需用土地人於欲購買使用土地時,應本於內部權責而與土地所有人為協議 價購之金額,其所協議之金額以雙方合意即可,應與土地公告之現值無關 聯,即非未必然係以公告金額為徵收價金之依據,若土地所有人不服該徵 收補償處分,可依土地徵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為救濟途徑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案件,於核准徵收前須否再依行 政程序法規定通知被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疑義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