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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會議次別: 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 1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
  決  議:
民國 89 年 7  月 1  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土地經徵收並完成所有
權登記。嗣原所有權人主張該管地政機關未於法定期限內發給補償費致徵
收失效,依修正後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確認徵收法律
關係不存在訴訟。按法律既無確認訴訟起訴期間之限制,且徵收失效類同
附解除條件之行政行為,於失效之基礎事實發生時,當然發生徵收失效之
法律效果,核與徵收處分違法得請求撤銷之情形不同,尚無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之適用,是不能以其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為由,
認為起訴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