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地價及徵收補償地價加成補償成數之判斷,係經由委員會所作成,應 認享有判斷餘地,行政法院應予尊重。因此,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依 土地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原有一定之程序與標準,如已踐行法定程序並 合乎標準,當事人自不能因不滿意於補償地價之數額,而遽指為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