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中使用「更正」字樣,但實質上是行為人自行就原處分為一部之撤銷,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自為法之所許;此並非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所謂行政處分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