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修正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訂頒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範本」及 「書狀補給登記公告範本」內容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18 條第 3 項規定所為之通知於公告期滿後,仍未 合法送達程序,補行通知限期徵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