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徵補充規定」
修正名稱為「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及全文
有關於公司法第 317-3 條規定刪除前核准合併新設之公司法人,因逾期 申請登記致同條刪除後始申辦法人合併登記者,是否得免計收登記費及逾 期申請之罰鍰等疑義報請核示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18 條第 3 項規定所為之通知於公告期滿後,仍未 合法送達程序,補行通知限期徵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