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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土地法第 73-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612 號
  要  旨:
按行政法律關係之相對人因行政法規、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等公權力行為
而負有公法上之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者,均須以有期待可能性為前提。是公
權力行為課予人民義務者,依客觀情勢並參酌義務人之特殊處境,在事實
上或法律上無法期待人民遵守時,上開行政法上義務即應受到限制或歸於
消滅,否則不啻強令人民於無法期待其遵守義務之情況下,為其不得已違
背義務之行為,背負行政上之處罰或不利益,此即所謂行政法上之「期待
可能性原則」,乃是人民對公眾事務負擔義務之界限。而「中央或地方機
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
之。」行政罰法第 17 條定有明文。是上開期待可能性原則於行政機關為
行政法上義務人時,亦有適用。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