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標售後,依土地法第 34-1 條及其執行 要點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時,對於無法通知之他共有人或 其繼承人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前應公告三十日,用以徵 詢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若繼承人有無不明時,基於「舉重明輕」之法理,類推適用上述公告方式 為之
有關「依土地法第 73-1 條辦理公開標售及受理領價人申領價金是否屬行 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1 項規範之範圍」疑義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