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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台財產局管字第 09800081011 號
  要  旨:
有關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標售後,依土地法第 34-1 條及其執行
要點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時,對於無法通知之他共有人或
其繼承人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80005227 號
  要  旨:
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前應公告三十日,用以徵
詢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若繼承人有無不明時,基於「舉重明輕」之法理,類推適用上述公告方式
為之
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203502400 號
  要  旨:
有關「依土地法第 73-1 條辦理公開標售及受理領價人申領價金是否屬行
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1  項規範之範圍」疑義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