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受理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地政機關損害賠償事件處 理要點」自即日起施行
修正「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受理土地法第 68 條地政機關登記損害賠償事件 處理要點」
修正「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受理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地政機關登記損害賠償事 件處理要點」部分規定
為處理因土地登記致生損害之賠償事宜,訂定「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土地登 記損害賠償事件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