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100 年第 4 次)之會議紀錄
地政機關職權調查就登記事項如有合理懷疑,附加「因徵收土地所有權人 申請對本案地上權權利價值予以保留,請受取人提具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 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方可領取」之對待給付條件,於法應無不合
各共有人登記權利範圍合計小於一之共有土地,登記權利範圍錯誤時,依 地籍清理條例第 31 條規定,得辦理更正登記,如相關共有人未依規定辦 理更正登記時,則由登記機關依各相關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比例計算新 權利範圍,逕為更正登記,惟倘有因部分共有人逾土地總登記期間未申請 登記,則該共有人之權利範圍免納入地籍清理清查公告,並須依土地法第 57 條及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等規定辦理
法務部就「鄉公所違法出售鄉有土地予私人,登記機關得否塗銷其移轉登 記乙案」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