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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北市地籍字第 10030634100 號
  要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100 年第
4 次)之會議紀錄
2 發文字號: 北市法一字第 8921057200 號
  要  旨:
地政機關職權調查就登記事項如有合理懷疑,附加「因徵收土地所有權人
申請對本案地上權權利價值予以保留,請受取人提具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
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方可領取」之對待給付條件,於法應無不合

3 發文字號: 台內地字第 1000093671 號
  要  旨:
各共有人登記權利範圍合計小於一之共有土地,登記權利範圍錯誤時,依
地籍清理條例第 31 條規定,得辦理更正登記,如相關共有人未依規定辦
理更正登記時,則由登記機關依各相關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比例計算新
權利範圍,逕為更正登記,惟倘有因部分共有人逾土地總登記期間未申請
登記,則該共有人之權利範圍免納入地籍清理清查公告,並須依土地法第 
57  條及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等規定辦理

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5750 號
  要  旨:
法務部就「鄉公所違法出售鄉有土地予私人,登記機關得否塗銷其移轉登
記乙案」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