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第 1 項、第 56 條及第 57 條第 1 項之規定 ,申請人向地政事務所就某建物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登記,地政事務所核 認本件尚有應補正事項,如申請人應提出申請登記之文件不符或有欠缺者 ,應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補正。如申請人未於期間內依補正事項 完全補正,地政事務所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其登記之申請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申請登記案件之撤回,應於登記完畢前為之。而登記案已辦竣登記,並核 發他項權利證明書,當事人申請撤回登記及退回已繳之登記費不符土地登 記規則第 51 條第 1 項及第 59 條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