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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土地法第 6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1727 號
  要  旨: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第 1  項、第 56 條及第 57 條第 1  項之規定
,申請人向地政事務所就某建物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登記,地政事務所核
認本件尚有應補正事項,如申請人應提出申請登記之文件不符或有欠缺者
,應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補正。如申請人未於期間內依補正事項
完全補正,地政事務所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其登記之申請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