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
58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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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0年判字第 223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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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土地之登記係地政機關依國有土地之管理機關之聲請而辦理登記,若登
記之情形並無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1 款至第 6 款規定之例示或第
7 款有重大而明顯瑕疵之無效情形,自非屬無效;又該條第 6 款規定所
謂欠缺事務權限,係指行政處分之瑕疵已達同條第 7 款所規定重大而明
顯之程度,諸如違反權力分立或職權分配之情形而言,土地既由國有土地
管理機關管理,依國有財產法第 19 條、土地法第 39 條規定,土地登記
機關係受掌理國有土地之管理機關囑託將土地辦理國有登記,自無違背事
務管轄或缺乏事務權限之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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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5年判字第 61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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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並不以基於有意識、有目的增益他人財產之「給
付不當得利」為限,從而具體個案中判斷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性質究為公法
抑或私法關係,不應由行為本身有無行使公權力之面向加以觀察,而應自
受益人所受「利益」之性質予以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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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09年訴字第 46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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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原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 12 條第 2 項等規定,申請土地登記機關為回復
所有權登記,是本於依法直接取得土地所有權的物上請求權,請求土地登
記機關確認其土地的天然變遷社會制約因素已不存在,而得回復其私有財
產權,並非公法上債之關係所生的請求權,並無相關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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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10年訴字第 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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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處分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係指行政處分內容顯然違反比
例原則者,含絕對不適合達成目的、法律上毫無觀點可想像其必要性、在
關係人負擔與所欲達成公益之間絕對誤認其比例等情形,亦可構成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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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97年訴字第 6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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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地政測量人員施測土地界址,涉及專業技術,或有因測量技術上之誤差,
致 82 年與 96 年間各次之測量所定界址不一,因系爭土地與相鄰同段
146、148 地號土地間之界址,依現況僅有田埂相隔,並無明顯坵塊形狀
及關係位置為界,有如上述,82 年間複丈之界址係定於稻田或田埂中,
難認該次複丈係以明顯位置為界址,而符合舊地籍圖界址,即不得謂被告
96 年間之測量成果,與 82 年間之複丈之界址不同,而認被告測量人員
實施地籍圖重測,有違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第 1 項、土地法第 46 條
之 1 至第 46 條之 3 執行要點第 7 點及第 9 點等規定。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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