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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土地法第 5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2237 號
  要  旨:
按土地之登記係地政機關依國有土地之管理機關之聲請而辦理登記,若登
記之情形並無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1  款至第 6  款規定之例示或第
7 款有重大而明顯瑕疵之無效情形,自非屬無效;又該條第 6  款規定所
謂欠缺事務權限,係指行政處分之瑕疵已達同條第 7  款所規定重大而明
顯之程度,諸如違反權力分立或職權分配之情形而言,土地既由國有土地
管理機關管理,依國有財產法第 19 條、土地法第 39 條規定,土地登記
機關係受掌理國有土地之管理機關囑託將土地辦理國有登記,自無違背事
務管轄或缺乏事務權限之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615 號
  要  旨:
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並不以基於有意識、有目的增益他人財產之「給
付不當得利」為限,從而具體個案中判斷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性質究為公法
抑或私法關係,不應由行為本身有無行使公權力之面向加以觀察,而應自
受益人所受「利益」之性質予以評價。

3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460 號
  要  旨:
原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 12 條第 2  項等規定,申請土地登記機關為回復
所有權登記,是本於依法直接取得土地所有權的物上請求權,請求土地登
記機關確認其土地的天然變遷社會制約因素已不存在,而得回復其私有財
產權,並非公法上債之關係所生的請求權,並無相關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

4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9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係指行政處分內容顯然違反比
例原則者,含絕對不適合達成目的、法律上毫無觀點可想像其必要性、在
關係人負擔與所欲達成公益之間絕對誤認其比例等情形,亦可構成無效。

5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67 號
  要  旨:
地政測量人員施測土地界址,涉及專業技術,或有因測量技術上之誤差,
致 82 年與 96 年間各次之測量所定界址不一,因系爭土地與相鄰同段 
146、148  地號土地間之界址,依現況僅有田埂相隔,並無明顯坵塊形狀
及關係位置為界,有如上述,82  年間複丈之界址係定於稻田或田埂中,
難認該次複丈係以明顯位置為界址,而符合舊地籍圖界址,即不得謂被告
96  年間之測量成果,與 82 年間之複丈之界址不同,而認被告測量人員
實施地籍圖重測,有違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第 1  項、土地法第 46 條
之 1  至第 46 條之 3  執行要點第 7  點及第 9  點等規定。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