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土地之登記係地政機關依國有土地之管理機關之聲請而辦理登記,若登
記之情形並無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1 款至第 6 款規定之例示或第
7 款有重大而明顯瑕疵之無效情形,自非屬無效;又該條第 6 款規定所
謂欠缺事務權限,係指行政處分之瑕疵已達同條第 7 款所規定重大而明
顯之程度,諸如違反權力分立或職權分配之情形而言,土地既由國有土地
管理機關管理,依國有財產法第 19 條、土地法第 39 條規定,土地登記
機關係受掌理國有土地之管理機關囑託將土地辦理國有登記,自無違背事
務管轄或缺乏事務權限之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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