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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土地法第 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268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雖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惟其調查證據之方式,核屬其裁量
權之行使範圍,行政程序法第 39 條規定並非課予行政機關通知相關人到
場陳述意見之義務。行政機關依其合義務裁量,如認無依該規定通知相關
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者,其程序尚非違法。

2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82 號
  要  旨:
對於私有土地或其上土地改良物是否辦理徵收,人民對之並無公法上請求
權,亦無對需用土地人請求發動申請徵收權利。人民既無上述公法上請求
權,則協議價購為需用土地人依法請求國家行使徵收權之前,應踐行之法
定先行程序,人民依法自無請求需用土地人與之協議價購,或發動協議價
購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539 號
  要  旨:
民法第 832  條所稱建築物,通常以建築法第 4  條所定,指定著於土地
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
作物。民法第 832  條所稱其他工作物,指建築物以外,在土地上空、地
表與地下的一切人為設備。以墳墓申請時效取得登記,其構造符合上開規
定者,登記機關不得謂不符民法第 832  條規定而予以否准登記。且現行
相關法律並無限制供墳墓使用者不得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之規定,故
墳墓亦有認定屬民法第 832  條所稱「其他工作物」的可能性,不應自始
排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