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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土地法第 3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再字第 26 號
  要  旨:
按已經不能使用之水井,其原有水權登記自不生展延之問題,若有依法重
新申請鑿井,則須另為申請水權登記或辦理水權變更登記;經濟部水利署
函文並無認定政府機關於受理展限登記申請及履勘時,有辦理鑑界之義務
,故不符合當事人主張其再審之訴具備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之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