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99 年第 14 次)之會議紀錄乙份
土地徵收係政府機關興辦公共建設之公權力行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義 務於地價補償費發放完竣即告終止,國家因土地徵收而取得之土地所有權 ,係屬原始取得,不待登記即取得該權利,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