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土地法第 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459 號
  要  旨:
按土地複丈原因多端,鑑界僅係其中之一,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21  條
有關鑑界複丈之爭議處理方式,核與地政機關以計算面積錯誤等純係技術
錯誤引起之複丈錯誤,所為更正之要件無關。次按行政處分是否具有重大
明顯之瑕疵罹於無效,並非依當事人之主觀見解,而係依一般具有合理判
斷能力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又行政處分之瑕疵倘未達到重大、明顯之程
度,一般人對其違法性的存在與否猶存懷疑,則基於維持法安定性之必要
,則不令該處分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9年裁字第 2491 號
  要  旨:
地政事務所以函文通知房屋所有人其並非都市計畫之權責機關,且都市計
畫非經通盤檢討予以變更並公告確定外亦不得變更,既未對係爭建物之權
益有所影響,性質上自非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