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 125 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 用;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依其性質,亦無民法第 125 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另以所有權妨害為原因,請求除去妨害之訴,倘 被告對原告就其物有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 者,原告於被告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而應由被告就其變更、限 制原告對物之所有權、設定所有權之負擔,或是使原告喪失對物之所有權 ,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 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