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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土地法第 23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133 號
  要  旨:
無效之行政處分與非行政處分意義不同,行政處分無效,因我國採重大明
顯瑕疵說,故行政機關作成之行政處分如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時,為無效
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發生所意欲之法律效果;至於一行政行為如非重大明
顯瑕疵,僅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即不具規制效力,則為非行政處分
,而非無效之行政處分。

參考法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第 111  條

2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 號
  要  旨:
參照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所謂行
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
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至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事實敘述(
或通知)或理由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何法律上之效果者,自
非行政處分。因此,被告於公園用地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後,限期命用
地範圍內原土地權利人及使用人應完成私有財物搬運,逾期由被告辦理強
制拆除清運公告,核係被告為使用已徵收完竣之依土地法第 234  條及土
地徵收條例第 28 條規定,通知原權利人或使用人應配合時限自行遷移,
及將來未配合搬遷可能採取執行方法之告誡行為而已,並非被告所為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