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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310655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土地法第 208、227、236 條等規定參照,土地
徵收原徵收清冊及公告徵收均誤繕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徵收處分似係自
始未對真正土地所有權人為徵收,亦未合法送達處分,故未對其發生效力
,致徵收程序尚未完成;又原所製發徵收處分則屬違法行政處分,原處分
機關得視情形依法本於職權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