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
209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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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1年裁字第 25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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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土地徵收之核准既為中央主管機關之專屬權限,則內政部核准徵收之決定
,方屬發生徵收效力之行政處分;至於地方政府以公告發布實施經核定之
都市計畫且其內容載有發布實施之日期者,就該部分言,亦具行政處分之
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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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96年判字第 181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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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所謂行政程序行為,係指行政機關於特定行政程序中所為對外發生效力而
非屬「終結程序之實體決定」之行為。主管機關依河川管理辦法第 64 條
第 3 項所為「限期改善或回復原狀」之通知,性質並非行政程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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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07年訴字第 100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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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原非具公用地役關係的既成道路之土地,因可歸責於行政機關之原因,漏
未併同鄰地辦理徵收,卻已闢為道路供公眾通行使用,實與徵收無異,該
土地所有權人為公益受有特別犧牲,且無從行使國家賠償請求權及結果除
去請求權等權利,依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關於平等原則之闡述,應
肯認其享有損失補償請求權,又基於事物本質的類似性,其補償方式應可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747 號解釋,類推適用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第
57 條第 2 項等規定,請求被告就系爭土地報請內政部核准徵收後,予
以金錢補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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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10年訴字第 3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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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系爭土地因可歸責於主管機關之原因而漏未辦理徵收,卻持續闢為道路使
用。基於平等原則之要求,應承認土地所有權人有請求主管機關給付徵收
補償費之請求權,並以類推適用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方式,報請主管機
關核准徵收後予以金錢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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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99年訴字第 12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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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58 條規定意旨,係國家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並減輕財
政負擔,鼓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籌組團體進行土地重劃,主管機關對於土
地所有權人成立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又依該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
授權內政部訂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如符合該辦法第 8
條第 1 項所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發起』、『檢附範圍圖』
、『發起人所有區內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之要件,即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
請核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既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授權所制訂,其內容在落實平均地權條例所欲達成促進土地有
效利用之立法目的。又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法自行籌組團體重劃會進行土地
重劃,因重劃會係以市地重劃為目的所組織之社團法人,具私法人之性質
,主管機關僅處於監督之地位,有關土地重劃之各項事務,悉由自辦重劃
會本於自治精神,依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之規定辦理,其重劃結果雖須經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登記,重劃分配結果完成
登記程序,然並非政府機關行使公權力,與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強制徵
收人民土地,興辦公共事業或其他用途並不相同。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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