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實施地籍圖重測原面積錯誤,致土地所有權人溢領徵收土地地價補償費 ,主管機關似可主張以更正公告徵收時點起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給付 訴訟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土地法第 208、227、236 條等規定參照,土地 徵收原徵收清冊及公告徵收均誤繕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徵收處分似係自 始未對真正土地所有權人為徵收,亦未合法送達處分,故未對其發生效力 ,致徵收程序尚未完成;又原所製發徵收處分則屬違法行政處分,原處分 機關得視情形依法本於職權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