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
155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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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0年判字第 5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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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內政部發布下達之「土地徵收補償地價加成補償注意事項」、「辦理更正
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注意事項」,性質上屬行政規則,直轄市或
縣市政府辦理相關案件時,均應遵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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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4年判字第 41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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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土地現值因其條件之變更,得由經一定程序予以調整,則特定土地之土地
現值可能變更,應為其所有權人得預見。因此,不得以曾經評定公告之土
地現值為信賴基礎,而主張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此外,徵收土地應補
償之地價,原有一定之程序與標準,如已踐行法定程序並合乎標準,當事
人自不能因不滿意於補償地價之數額,而遽指為違法。故地價評議委員會
對於地價及徵收補償地價加成補償成數之評定,係基於法律授權之專屬性
,除其評定過程有未遵守相關之程序,或恣意濫用等違法情事,否則法院
即應尊重其判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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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06年判字第 12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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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地價及徵收補償地價加成補償成數之判斷,係經由委員會所作成,應
認享有判斷餘地,行政法院應予尊重。因此,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依
土地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原有一定之程序與標準,如已踐行法定程序並
合乎標準,當事人自不能因不滿意於補償地價之數額,而遽指為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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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07年判字第 70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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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
實質平等,行政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
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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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109年判字第 43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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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地方政府依法組成之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為合議制組織,其所作成
地價及徵收補償價額之判斷,乃經由不同屬性之代表,各自依其專業之不
同觀點,透過嚴格程序之要求,獨立行使職權,而共同作成決定,應認享
有判斷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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