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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台內地字第 1040402567 號
  要  旨: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地
方公正人士」,係指對地價熟悉之人士,且應與民意代表有所區別,故不
宜以地方公正人士名義遴聘民意代表擔任地評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