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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土地法第 1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880 號
  要  旨:
土地法第 224  條規定,國家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得徵收私有土地。但徵
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又國家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固得徵
收私有土地,惟基於保障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其徵收範圍應以
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故對於事業所不必需之土地,自應排除在徵收範圍
之外。另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7  款規定足見「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
瑕疵者」,係指一望即知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而言。如地政機關基於
徵收之必要及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就系爭土地逕為分割成 2  筆
土地,並於土地登記簿上為「逕為分割」之標示變更登記,並無行政程序
法第 111  條第 1  款至第 6  款列舉之無效情形,亦無同法條第 7  款
之「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