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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土地法第 11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59 號
  要  旨:
申請人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和平繼續占有某一國有土地,嗣後向地政事務
所就系爭土地申請為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如系爭土地為國有土地,按公
有公用物或公有公共用物具有不融通性,不適用民法第 769  條及第 770 
條關於取得時效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