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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土地法第 10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697 號
  要  旨:
按地籍清理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係指代為
標售之土地本身為共有土地,而主管機關僅代為標售其部分共有人之權利
,該共有土地之其他共有人得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言。此共有土地固不以分
別共有之關係為限,但經代為標售之土地本身應當為共有土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