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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5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893 號
  要  旨:
行政處罰上之共同違法,係指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
所謂「共同實施」,乃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之行為,係由二以上
行為人故意共同完成者而言,至於行為人中部分為故意,部分為過失者,
或全部為過失者,均不構成共同違法,而應單獨依法認定其是否符合違反
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分別決定是否處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797 號
  要  旨:
行為人搭船出海垂釣,前往地區非一般漁船所得靠近之島嶼,尤需小船分
批接駁,更非常人所會前往之小島,依社會一般通念,均知乘船出海到外
島從事海釣活動,常事關國土保安,可能涉及相關法令管制,於出海前本
應注意探詢島嶼是否經列為保護或管制區域,如疏未注意,即有過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