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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動物保護法第 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1年上易字第 1659 號
  要  旨:
動物保護法、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之公布施
行,均早於本案案發之前,辯護人援引於本案案發之後始公布施行之新北
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其中關於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所應為之相關防護措施,進而主張身為飼主於本案案發時,無相
關作為義務云云,顯屬無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98 號
  要  旨:
動物保護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二注意其生活環境
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
防治。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五提供其他妥善之
照顧。飼養動物之人若稱飼養空間已受行政機關拆除而未得給予動物妥善
照顧,亦無可阻卻違法,應以同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裁處為
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