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 133 條雖規定,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或於其他訴訟,為 維護公益者,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故當事人並無主觀舉證責任,然職權調 查證據有其限度,仍不免有要件事實不明之情形,而必須決定其不利益結 果責任之歸屬,故當事人仍有客觀之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前 段規定,為撤銷訴訟所準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