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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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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532082600 號
要 旨:
依調查事證結果,認定行為人目前仍有繼續虐待動物之行為時,則為阻止 違反動物保護法行為之危害發生,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應得於合乎比 例原則之前提下,依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強行進入住宅,為必要之處置